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廖政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瑋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