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17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告 王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十五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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