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原告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