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再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附表編號1之罪,業據檢察官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案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伍拾玖日,如│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5年12月8日│95年11月1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偵查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95年度速偵字第│││1786號│160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簡字第│95年度交簡上字第││實││1620號│18號││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96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交簡字第│95年度交簡上字第││決││1620號│18號││├────┼────────┼────────┤││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5月30日│├─┴────┼────────┼────────┤│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玖日,如│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已另案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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