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