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
2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參萬玖仟伍佰陸拾壹元,及按附表所示金額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住所地雖設於高雄縣大樹鄉,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範圍,惟被告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時,已約定因借款債務而涉訟,合意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事項第12條可資參照。兩造既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24日及95年1月2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幣(下同)3,290,000元及1,680,000元,兩造並約定借款期間均至125年1月24日,利息則分成95年1月24日(或25日)起至95年7月24日(或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95年7月24日(或25日)起至97年1月24日(或25日)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0.38計算,97年1月24日(或25日)起至125年1月24日(或25日)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93計算。清償方式則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及借款期間被告如有逾期違約,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取得借款後,僅攤還本息至95年4月24日及95年4月25日,其後未再清償,尚積欠本金4,939,561元。嗣經原告催討,均不獲受償,依約本件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如數返還,又因被告違約時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1.97,爰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放款支出傳票、收入傳票及戶籍謄本為證。是以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有利於己之陳述。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鋕偉┌──────────────────────────────────────────────┐│附表│├─┬──────┬──────────────────┬──────────────────┤│編││利息│違約金│││本金├─────────────┬────┤││號│(新台幣)│起迄日│利率││├─┼──────┼─────────────┼────┼──────────────────┤│1││95年4月12日起至95年7月24日│1.98%│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3,269,862元│95年7月25日起至97年1月24日│2.35%│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9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90%││││││││├─┼──────┼─────────────┼────┼──────────────────┤│2││95年4月25日起至95年7月25日│1.98%│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1,669,699元│95年7月25日起至97年1月25日│2.35%│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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