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反訴原告 鈺經精機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美霞
訴訟代理人  蔡君儀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鈺經精機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天威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二、三段其中「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內應補正事項「⒈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⒈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二、三段及附表內
應補正事項第⒈項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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