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劉懿豎
被   告  許日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原告於文到10日內查報:
一、被告所竊取之汽車變速箱廠牌、年份、購買來源與購買價格
證明。
二、請陳報起訴狀所載汽車變速箱市價為新臺幣68,000之依據。
若未能舉證,並請陳報有無可鑑定該變速箱市價之單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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