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係請求薪資及資遣費等相關費用,且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相對人鍾克信與其有債務關係之文件,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對相對人鍾克信確有債權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克信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該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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