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蘋果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昱鑫 訴訟代理人 張莉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魏光三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於書狀中表明請求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號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全然未予敘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謂適法,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沈佳宜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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