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駿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駿璿因犯肇事逃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件:
┌────────┬──────────┬──────────┬──────────┐│編號│1│2│3│├────────┼──────────┼──────────┼──────────┤││││││罪名│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08年8月11日│108年8月11日│108年8月11日││犯罪日期│20時29分許│22時31分許│20時4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585、25485號│第24585、25485號│第3092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8年度審交訴字│108年度審交訴字│108年度審交訴字│││案號│第256號│第256號│第3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109年3月2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8年度審交訴字│108年度審交訴字│108年度審交訴字│││案號│第256號│第256號│第300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4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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