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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