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傷害案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渠等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份及調解書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佩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