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肆捌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除「被告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