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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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六十三號
原告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正 送達代收人 吳寶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萬叁仟零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