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院審理相關卷證,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為證,足認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憲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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