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棋銘律師
丁○○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
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
甲○○
2弄5號(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己○○乙○○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