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建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上訴人郡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被上訴人南投縣仁愛鄉互助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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