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強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92年初│92.3.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7242、7893│92年偵字第7242、7893│││、8290號│、829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1353號│94年上更一字第137號││實│││││審├──────┼──────────┼──────────┤││判決日期│93.6.18│94.9.13│├─┼──────┼──────────┼──────────┤││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訴字第1353號│94年上更一字第1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0.21│94.10.3│├─┴──────┼──────────┼──────────┤││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備註│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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