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一樓(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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