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5號(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6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陳玉雲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6年1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