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子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
二、被告盧子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86,800元,然事實與理由四、
(六)請求之金額為687,200元,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