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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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古葹儀 被告 古朝來
古李來 于劉古菜楊古 清花 古源登賴 古招治 古吳六妹古月梅 古峪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1,167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面積3,27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6=3,551,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