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89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有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於閱卷後提出被告曾有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