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定宇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澤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卡薩設計工程有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定宇廣告科技有限公司│131,250元│0000000│109年12月16日│││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