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1號聲請人珈鑽土木包工業即 卓幸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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