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 林振忠
被告 林弘智
居臺中市○○區○○○○巷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永彬
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