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秉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修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秉修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法院欄誤載為「中高分院」,應予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各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受刑人先前經檢察官詢問是否依刑法第50條規定合併定刑(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雖受刑人勾選「否」(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3日之公務詢問紀錄表),然檢察官之後僅就本件附表編號1、3、4所示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符,並無應賦予受刑人行使定刑選擇權之問題,且合併定應執行刑以符合恤刑本旨,對受刑人並無不利,檢察官本無待受刑人之請求,即應依職權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參以受刑人經本院徵詢有關定刑之意見(僅本件附表編號1、3、4所示罪刑),亦表示「沒有意見」,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仍應依檢察官之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受刑人李秉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3月3日

113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38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00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5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2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50號

判決日期

113.11.21

113.11.28

113.12.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2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9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9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1月4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49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7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59號

   受刑人李秉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42號

判決日期

114.03.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6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4/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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