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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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2號聲請人 劉羣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秀英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其在新竹縣○○鄉○○路○○號房屋坐落之土地有地上權。惟未載明前開房屋坐落土地之地號及地上權範圍面積,亦未表明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標的價額。本件地上權如無租金之約定,參酌土地法第10
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乘以地上權範圍面積再乘以年息百分之十視為租金利益,是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聲請標的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提出地上權坐落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估算地上權範圍面積,以利核算聲請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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