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再審原告 張德然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新作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505條、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再審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