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515號債權人 李榮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姓名李榮祐是否正確(與支票受款人李榮「
𧙗」不同),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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