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7號聲請人 段馨君 相對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