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調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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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調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調字第422號抗告人 劉羣峯 相對人 劉秀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8年11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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