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告勁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