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黃振凱 被告 黃鈴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鈴昭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