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賴廷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劉○○應將坐落於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69.1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之地上物全數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1,256元(上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69.1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36,600元/平方公尺=2,531,256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
983號裁定意旨、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