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小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叁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被上訴人附繕本),並表明上
訴理由。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
,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五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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