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98號債權人 蔡侑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棟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法令依據及事實理由併請求金額之正確計算式,併提出相關證據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0月4日之補正狀仍未明確表明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法令依據及事實理由,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