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 蔣漢陞
蔣淑貞 蔣淑芬 李麗真 被上訴人 吳石城
林秀芬 施志宏 黃允良 魏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共有物事件,其718地號土地面積為589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212元,上訴人4人之應有部分為40分之17,核其價額3,035,999元(121258941740,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又718-1地號土地面積為17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444元,上訴人4人之應有部分為40分之17,核其價額3,371,330元(444417851740),合計為6,407,329元(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07,329元,應徵裁判費9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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