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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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鴻億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鴻億開發實│合作金庫商│107年12月31│6,720元│LZ0000000││││業有限公司│業銀行三峽│日│││││││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