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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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玉英 被告 傅雨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石銘
古佩霞 被告 陳俊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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