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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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 被告 林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6,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