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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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00號原告 劉志明 被告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縣○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且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系爭承攬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亦係在桃園市。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12條之規定,本件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