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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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嘉茹 送達代收人 温志強 被告 王桂鑾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吳欣哲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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