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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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40號聲請人 季漢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華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