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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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錄影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告 林妏娟 被告W-Tower越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裕齊 訴訟代理人涂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錄影光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請求標的,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既主張被告已涉侵權行為,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所提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