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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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瑞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於民國
105、106年期間,多次犯不同型態之詐欺案件,期間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罪質不同,而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考量如附表1-3、4-5所示之罪,各經本院定過執行刑,所曾給予之刑度減免幅度等情狀,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附表編號1-
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4、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