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清選任辯護人許宏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清自民國一0二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黃建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該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法定本刑極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面對此一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情事,經審酌被害法益、社會危害、人權維護等,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2日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
嗣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本院已於102年
6月27日辯論終結,且於102年7月11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業經判處長期自由刑,前述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而認被告應自102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