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即被告 康世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世杰提出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被告康世杰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因本案所犯妨害自由等罪,業經辯論終結,已無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因案件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住居於宜蘭縣○○鄉○○村○○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