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快樂敦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蒼嶽 被告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